绍兴某用户周某于2003年6月向福建某机械公司订购了两台了针织机。后双方为货款和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特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对这两台针织机的主关部件(销售合同中称为“心脏”部位)是否为原厂生产的原装产品进行鉴定。
2004年5月和8月,专家组分别两次赶赴现场进行勘察与拆检。根据现场比对检查结果以及供方的确认,该针织机的主关部件中的中仁、上盘、下鞍座、马圈、上下三角、双面纱嘴不是原厂的原装产品,为其他厂产品。根据行业共识,该针织机的“心脏”部位即成圈机件应包括针筒和针盘等,而现场检查未发现原厂的相关标记。并且,其加工精度的检测结果除一项符合外,其余均不符合行业标准。
因此,专家组一致认为这两台针织机的主关部件非原厂生产的原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