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食监函[2007]80号
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
检验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配合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全面实施,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一步提升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检验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我司决定组织有关承检单位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检验能力进行比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比对单位
1、各有关国家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建设兵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中心);
二、工作安排
1、本次比对工作按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表》(附件1)的分工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前期研究准备,填写《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计划书》(附件2),并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交总局食品司批准执行;
2、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计划书》的安排开展工作,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审,并将结果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和工作报告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总局食品司;
3、总局食品司将对全国比对情况进行抽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现场评审,并向全国通报比对工作结果。
三、工作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符合要求的机构积极参加比对工作;同时针对本省情况,选取重点项目,组织省内检验机构进行比对工作;
2、各项目承担单位仔细研究、积极组织,按照总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比对工作;
3、各参加单位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检验,按时完成比对任务。
四、联系方式
总局食品司产品处:张艳阳,郭凤忠
电话:010-82262232,010-82261854,82262123(传真)
电子邮件:zhangyy@aqsiq.gov.cn;zyy1978@126.com
下载网址:http://spscjgs.aqsiq.gov.cn/xzzq/xgcpc/
附件:
1、《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表》
2、《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计划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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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
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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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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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
食品中着色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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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食品中防腐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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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食品中漂白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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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食品中膨松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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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香料香精中溶剂残留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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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食品中抗氧化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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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食品中营养强化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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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
食品用包装材料中蒸发残渣(乙酸)含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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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香皂中有害物质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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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包装产品质检中心(兰州) |
食品用玻璃包装容器工具中重金属铅溶出允许限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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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化妆品中抗生素限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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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食品用容器中重金属(以Pb计)含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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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环保产品质检中心 |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工具中重金属溶出允许限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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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化妆品中激素含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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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
食品用陶瓷包装容器工具中重金属铅溶出允许限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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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食品用消毒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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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食品用包装材料中溶剂残留量(苯)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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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牙膏产品中微生物含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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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所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中增塑剂含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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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食品用工具有害物质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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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家工业用布质检中心 |
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中蒸发残渣(蒸馏水)含量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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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食品中保鲜剂检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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