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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管二〔2006〕114号
2006-6-23 13:59:34 | 来源: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全国建筑业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3起,共造成51人死亡,同比分别上升18.2%和34.2%。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8日,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新村一座二层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9日, 辽宁省大连市的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教学楼中厅工地,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板坍塌,造成24名作业人员随模板跌落,其中6人死亡,18人受伤;21日,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另3名施工人员施救过程中也中毒窒息,共造成5人死亡;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在建的消防大队指挥中心工地发生墙体突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工程各方的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二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突出。三是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建设工程游离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五是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全监管。为遏制建筑业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建设部与我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综合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辖区内铁道、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要督促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目前,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部署。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动态监管 。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把建筑市场安全准入关,严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施工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取消其相关资质。要督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动态监控,落实备案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推进联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建筑事故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找出管理、技术、规章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针对一些建设工程存在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建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监理监管失职等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按规定及时结案,对涉及其它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要在调查报告中予以明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将负责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通知及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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