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近日出台《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并在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付诸实施。 该办法规定,对于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标明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个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告所属地工商机关。各级工商机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