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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说明
2007-1-4 13:46:49 | 来源: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成立近二

十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在受理

消费者投诉,开展消费教育和指导,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参与地方

立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化解矛盾、稳定社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

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升,原有消费者协会的设置已跟不上形势的要求,特别是“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的沿用,与其履行的职责不相符合。从其机构公设、职能法定和经费财政保障等基本特征看,消费者协会体现着国家对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与一般的社会群众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如继续使用“协会”的名称,将会对消费者组织公信力的发挥、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消费者协会的更名也是与国际消费维权机制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保持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03年8月,省消协三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建议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2006年8月23日,省工商局向省政府提交关于“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请示。2006年12月5日,省政府下发浙政函[2006]138号题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同意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浙江消费权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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