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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2006-6-21 15:34:28 | 来源: 方圆检测集团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1534-2003        花生油
GB1535-2003        大豆油
GB1536-2004        菜籽油
GB1537-2003        棉籽油
GB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2763-2005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233-1987      芝麻油
GB/T8235-1987      亚麻籽油
GB10464-2003       葵花籽油
GB11765-2003       油茶籽油
GB/T15680-1995     食用棕榈油
GB19111-2003       玉米油
GB19112-2003       米糠油
SB/T10292-1998     食用调和油

注:具体标准请点击下载查看:文件一 文件二 文件三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桶装油扦样法(适用于200L以上油桶中的储油)

  扦样规定如下:7桶以下逐桶扦样,10桶以下不少于7桶,11-50桶不少于10桶,51-10桶不少于15桶,101桶以上按不少于总桶数的15%扦取,扦取的桶点要分布均匀。

  扦样:先将油脂搅拌均匀,将扦样管缓慢地自桶口斜插至桶底,然后堵压上口提出扦样管,将油样注入样品瓶内。如扦取的样品数量不足2kg时,可增加扦样桶数,每桶扦样数量一致。

  (2)散装油扦样法(适用于油池、油罐、车槽中的储油)

  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层:按散装油高度,等距离分上、中、下三层,上层距油面积约40cm处;中层在油层中间;下层距油池底板40cm处,三层扦样数量比例为1:3:1(卧式油池、车槽为1:8:1)。

  散装油扦样1000t以下不少于2.0kg,1001t以上不少于4.0kg,从散装油池扦取的样品,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2kg。

  2.抽样数量

  定量包装产品:
  净含量<400mL,抽样数量为6瓶,其中4瓶作为检验样品,2瓶作为备样。
  净含量≥400mL且<1000mL,抽样数量为3瓶,其中2瓶作为检验样品,1瓶作为备样。
  净含量>1000mL,抽样数量为2瓶,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1瓶作为备样。
  散装样品:
  抽样数量为2kg(±0.1kg),其中1kg用于检验,1kg用于备样。
  备样送检验机构统一封存。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1、花生油
  2、大豆油
  3、菜籽油
  4、棉籽油
  5、芝麻油
  6、亚麻籽油
  7、葵花籽油
  8、油茶籽油
  9、玉米油
  10、米糠油
  11、食用棕榈油
  12、食用调和油

五、判定原则

  1.当产品中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行业)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中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进行质量判定。

  2.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合格: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明示质量指标,判定为“合格”;

  (2)不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3)待提高: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但符合明示质量指标时,判定为“待提高”。

  3.标签判定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4.检验结论

  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待提高。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

  2.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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