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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监督 > 技术规范 > 评价规则 > 浙江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2006-6-21 16:46:44 | 来源: 方圆检测集团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7748-1999 《铝塑复合板》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三张,其中两张为检验样品,另一张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外观质量

5.5

/

 

 

2

尺寸

5.4

/

 

 

3

涂层厚度

5.6

/

 

 

4

铅笔硬度

5.6

/

 

 

5

光泽度偏差

5.6

/

 

 

6

涂层柔韧性

5.6

/

 

 

7

附着力

5.6

/

 

 

8

耐冲击性

5.6

/

 

 

9

耐磨耗性

5.6

/

 

 

10

耐沸水性

5.6

/

 

 

11

耐化学稳定性

5.6

/

 

 

12

面密度

5.6

/

 

 

13

弯曲强度

5.6

/

 

 

14

弯曲弹性模量

5.6

/

 

 

15

贯穿阻力

5.6

/

 

 

16

剪切强度

5.6

/

 

 

17

热变形温度

5.6

/

 

 

18

180°剥离强度

5.6

/

 

 

19

耐温差性

5.6

/

 

 

20

热膨胀系数

5.6

/

 

 


五、判定原则

   1.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进行质量判定。

  2.项目判定和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合格”;
  (2)检验结果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不合格”;
  (3)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但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待提高”。

3.检验结论

  全部项目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待提高时,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待提高。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

  2.因耐人工老化、耐盐雾性等项目试验周期较长,故在本评价规则中未安排上述项目的检验。

  3.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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