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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沐浴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2006-6-21 16:50:46 | 来源: 方圆检测集团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各类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具有清洁皮肤和滋润皮肤作用的浴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QB 1994-2004   沐浴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1)生产企业:

在同一批号产品中随机抽取22瓶(袋),每瓶(袋)≥30g(ml),其中12瓶(袋)为检验样品,另10瓶(袋)作为备样,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并由企业提供1瓶(袋)标样。

  (2)经销单位:

在同一批号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袋),每瓶(袋)≥30g(ml),其中4瓶(袋)为检验样品,另2瓶(袋)作为备样,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外观

5.2.1

B

*

2

气味

5.2.2

B

 

3

稳定性

5.2.3

B

*

4

总活性物

5.3

A

*

5

pH

5.3

A

*

6

甲醇

5.3

A

*

7

重金属(铅)

5.3

A

*

8

5.3

A

*

9

5.3

A

*

10

菌落总数

5.4

A

*

11

粪大肠菌群

5.4

A

*

12

定量包装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

A

 

11

标志

8.1.1

A

*


注:带“*”为流通领域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五、判定原则

  1.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检验结论: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或有一项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附加说明

  1.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按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

  2.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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