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白酒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QB/T 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8瓶(4kg)。其中6瓶(3kg)为检验样品,另2瓶(1kg)作为备样。坛装白酒从不同部位抽取2坛,1坛送检,1坛备样。备样送检验单位统一封存。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1.浓香型白酒 2.清香型白酒 3.米香型白酒 4.液态法白酒
五、判定原则
1.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进行质量判定。
2.项目判定和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同时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合格”; (2)检验结果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 (3)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但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待提高”。 3.标签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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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
1 |
酒名 |
GB10344-1989 5.1 |
A |
/ |
|
2 |
配料表 |
GB10344-1989 5.2 |
A |
/ |
|
3 |
酒精度 |
GB10344-1989 5.3 |
A |
/ |
|
4 |
净含量 |
GB10344-1989 5.5 |
A |
/ |
|
5 |
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名称及地址 |
GB10344-1989 5.6 |
A |
/ |
|
6 |
生产日期 |
GB10344-1989 5.8 |
A |
/ |
|
7 |
产品标准号和质量等级 |
GB10344-1989 5.10 |
A |
/ |
|
8 |
产品类型 |
GB10344-1989 5.11 |
A |
/ |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4.检验结论
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待提高。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
2.感官项目不作复检。
3.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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