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以各种天然皮革(含毛革)为主要面料制成的服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QB/T 1615-1997 皮革服装
QB/T 1872-2004 服装用皮革
GB/T 1335.1-1997 服装号型 男子
GB/T 1335.2-1997 服装号型 女子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品种皮衣3件,并附带该产品的规格工艺资料和与面料相同的皮一块(约40cm×30cm)。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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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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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格
号型 |
QB/T1615标准表1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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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35.1、GB/T 1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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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皮革质量 |
撕裂力 |
QB/T1872标准表2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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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色牢度 |
QB/T1872标准表2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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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位用料 |
QB/T1615标准表2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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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辅料和配件 |
QB/T1615标准4.3条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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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缝制要求 |
QB/T1615标准4.4条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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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观要求 |
QB/T1615标准表4 |
A |
五、判定原则
1.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行业强制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行业推荐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进行质量判定。
2.项目判定和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同时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合格”;
(2)检验结果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或不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
(3)检验结果不符合行业推荐性标准但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待提高”。
3. 检验结论
(1)缺陷
单件产品不符合标准QB/T1615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分为三类:
a)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 影响的缺陷;
b)一般缺陷:超过标准规定较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影响的缺陷;
c)严重缺陷: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
(2)缺陷判定依据
a)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一般缺陷。
b)严重缺陷:皮革撕裂力、颜色摩擦牢度不合格;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深度超过厚度的二分之一;严重色花、油腻、异味;裘皮掉毛严重等。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成品表面出现15mm以上断表面缝纫线;拉链损坏等。
(3)单件判定原则
a)优等品:使用头层正面服装革、绒面服装革、毛革为主要面料,并占服装面料比例在90%以上,全部面料为皮革;满足:
无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轻微缺陷数不大于3处。
b)合格品:使用皮革为主要面料,并占服装面料比例在95%以上;满足:
无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轻微缺陷数不大于8处;或
无严重缺陷,允许有1处一般缺陷,轻微缺陷数不大于6处;或
无严重缺陷,允许有2处一般缺陷,轻微缺陷数不大于4处。
c)除a)和b)情况外,则判该产品不合格或待提高。
d) 实测等品等于或高于产品标注等品的,质量判为合格;实测等品低于产品标注等品的,质量判为不合格或待提高。
(4)批量判定
三件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有一件(或以上)不合格或待提高,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或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