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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不得称“鲜”
2005-10-9 9:30:51 作者
 
    10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被广大业内人士视为“禁鲜令”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于10月1日如期执行。与之配套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要求凡是加热过的食品,标签上一律禁用“鲜”字。

    按照通则规定,企业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遵循新标准。对于10月1日之前企业生产且标签符合旧标准要求,而且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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