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
旧版方圆
邮箱登录
方圆内网
关于方圆主页
走进方圆
组织机构
视频点播
集团刊物
信息服务主页
新闻中心
相关发文
政策法规
推荐台
资料下载
信息查询
专业服务主页
质量检测
质量认证
质量鉴定
技术评估
方圆会员
方圆咨询
方圆培训
商务平台主页
自助建站
产品信息
供求信息
仪器设备专栏
学术园地主页
专家答疑
重点实验室
科研项目
学术交流
首页
>
信息中心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包装食品不得称“鲜”
包装食品不得称“鲜”
2005-10-9 9:30:51 作者
10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被广大业内人士视为“禁鲜令”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于10月1日如期执行。与之配套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要求凡是加热过的食品,标签上一律禁用“鲜”字。
按照通则规定,企业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遵循新标准。对于10月1日之前企业生产且标签符合旧标准要求,而且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
当前文档点击次数:471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聚焦2005果蔬检验检疫暨国际贸易论坛
(2005-10-11 10:15:10)
食用油 别老盯着一种吃
(2005-10-11 9:38:0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2005-10-11 8:57:36)
食品新标签呈现6大亮点
(2005-10-10 9:17:42)
韩国将对泡菜等进口食品严格把关
(2005-10-10 9:11:02)
餐饮卫生规范实施5日成效未显
(2005-10-10 9:07:39)
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被“严管”
(2005-10-9 9:11:40)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Queensland州卫生和健康科学服务部(QHSS)
(2005-10-8 15:50:41)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方圆检测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