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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标志不可超范围使用
2008-7-17 9:58:32 | 来源: 中国质量报

超范围使用免检标志质监部门应依法从严处理伪造委托加工合同骗取免检的三年不得再申报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受外地一家免检企业委托生产某产品,并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包装,包装上有免检标志,未标识被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厂名厂址。据调查,这家企业不属免检企业免检范围,请问,我局是否有权对该企业按冒用免检标志处理?

编辑答复

  苏先生苏先生:
  您好!
  我们就您提出的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负责部门进行咨询,得到如下答复:

  您提供的情况,属于免检企业超范围使用免检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免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注册商标及其子分公司、委托加工企业范围内使用免检标志。

  有关规定要求,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局申请办理免检范围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局申请办理免检范围变更,提交《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省级质监局审查同意,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为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后方能生效。

  对一些免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免检产品并使用免检标志的行为,各地质监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免检标志的委托加工企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免检企业(委托方)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可对免检企业及委托加工企业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严处理。同时,对委托方是外省市的免检企业,应向委托方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移交案情,由省级质监局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此外,据反映,由于2008年国家免检产品申报门槛大幅提高,个别企业因达不到申报要求的产量、产值等规模条件,采取与其他企业非法伪造委托加工合同,虚报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年限的手段,编造虚假申报材料,试图骗取国家免检产品资格。针对这类行为,质检总局责成各地质监局深入调查,一经核实,要严肃处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按照国家规定,免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注册商标及其子分公司、委托加工企业范围内使用免检标志。

  对违反规定使用免检标志的委托加工企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
   
  编造虚假申报材料,试图骗取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企业,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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