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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