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具行业实施 CQC 家具产品认证的好处
通过 CQC 家具产品认证,即可被允许在其产品上加施相应的标志。证明自己能够生产出实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的“绿色家具”,无疑会为企业增带来如下好处:
认证证书含金量高,与国际认证同步
CQC 家具产品认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舒适性,中国质量环保认证在检测标准上提高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充分考虑人体工学元素。技术要求与国际同等产品认证同步,极 大的提高了产品认证证书的含金量。
配合国家最新执行的强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六部分:家具》
获得 CQC 家具产品认证,可以在在说明书中印刷 CQC 家具产品认证标志。有助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增强消费者对所生产家具产品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树立绿色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获得 CQC 家具产品认证意味着产品有着良好的环保性能,提高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及竞争力,取得进入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提高市场占有率,有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减低产品成本
CQC 家具产品认证鼓励企业通过合理使用资源和减少废物及循环利用等措施,开发和生产环境友好产品,可大大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需要承担的产品风险。
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CQC 家具产品认证表现了企业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长远承诺,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 CQC 家具产品认证的种类
1 ) 家具产品安全认证 :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工厂审查 + 监督复查 工厂检查:工厂保障能力 10 条 工厂检查人日数: 2-4 日 检测标准: GB18584 家具种类:木制家具 认证费用:申请费: 600 元 / 单元 证书费:每张证书 1000 元 标志使用管理费: 1000 元 / 年 检测费:根据实际发生而定 工厂检查费: 3000 元 / 人 ? 日 ×实际工厂检查人 ? 日数
2 ) 家具产品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 :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工厂审查 + 监督复查 检测标准:除了 GB18584 标准以外,根据家具类别还要检测产品的性能标准、以及家具原辅料的理化指标。如: GB/T3324 、 GB/T3325 、 QB/T1952.1~2 、 QB/T2385 、 QB/T2383 、 GB/T18884 、 GB/T18580-18583 等十多个标准。 工厂检查:在工厂检查的部分增加检查环境体系 ISO14024 的部分内容,见《工厂质量环保保障能力》 13 条。 工厂检查人日数: 4-6 日 家具种类:木家具,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名贵硬木家具。 认证费用:申请费: 600 元 / 单元 证书费:每张证书 1000 元 标志使用管理费: 1000 元 / 年 0 检测费:根据实际发生而定 工厂检查费: 3000 元 / 人 ? 日 ×实际工厂检查人 ? 日数
四 CQC 家具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 CQC 家具产品安全认证实施规则
2. CQC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五 CQC 家具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a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QC/PD018-2002)
1. 引言
本文件是 CQC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 / 制造厂 / 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 / 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 4 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 / 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 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 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 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 , 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
4.2.2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b)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 采购物资检验 / 验证记录
● 例行检验记录
●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 / 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 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 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 , 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 , 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 可行时 , 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 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 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 , 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b 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和环保管理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环保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执行与质量环保产品有关的质量、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以及相关产品技术的要求;
b )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环保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质量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环保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 产品生命周期内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工厂应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资源的获取、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处置五个阶段)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工厂应保存《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工厂应确保对这些与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的因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3 文件和记录
3.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和环保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和环保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质量和环保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的、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3.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 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 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3.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4 .质量环保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4.1 工厂应制定产品的设计标准或规范,其要求应不低于相关产品标准及质量环保产品认证的技术要求。
4.2 工厂应对产品进行设计 / 开发策划,形成设计 / 开发方案。应能在设计 / 开发方案和相应文件中确定产品主要功能特性指标和环保特性指标。应考虑产品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的主要环境性能(如:可堆肥、可降解、可拆解设计、延长寿命产品、使用回收能量、可再循环、再循环含量、节能、节约资源、节水、可重复使用和充装、减少废物量)
4.3 工厂应对设计 / 开发结果进行评审和验证,并对其在满足顾客使用条件下进行有效确认。
4.4 工厂应保存产品的设计评审 / 设计验证 / 设计确认环节的纪录,记录应能够体现主要功能特性指标和环保性能指标的实现过程和结果。
5. 采购和进货检验
5.1 工厂应制定文件化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技术要求,该文件应规定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技术参数及环保参数,且符合产品设计的要求。工厂应将采购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与供方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供方提供满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
5.2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5.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制定、保存《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备案清单》,对于其中的化学物质应标明其成分。工厂应书面声明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中不出现质量环保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
6.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6.1 工厂应对生产中对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产生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其应对影响产品主要性能和质量环保评价指标的关键参数及其控制做出明确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使生产过程受控。
6.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6.3 可行时, 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6.4 现场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应得到有效管理,应与《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备案清单》一致。
6.5 工厂应具备满足生产和环保所需要的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设备,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6.6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及原材料与认证样品一致。
7.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技术要求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定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 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架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
8.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验,并满足检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8.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8.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9.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质量、环保)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0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环保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质量或环保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1.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原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2. 包装、搬运和储存
12.1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包装材料中不能含有技术要求规定的违禁物质。
12.2 工厂应确定产品的包装、搬运和储存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3. 销售、使用和处置
13.1 工厂应对售后产生质量或环保问题的产品建立追溯制度。
13.2 工厂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和影响作出声明。
13.3 工厂应对售后产品的处置方式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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